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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即将出台新《海水淡化法》


2026年3月26日,智利参议院通过了新的《海水淡化法》(Ley de Desalinización)正式文本。该法律尚需完成颁布并在《国家公报》(Diario Oficial)上发布后,方可开始计算其生效期限。

该法律为智利海水淡化项目的开发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框架,引入新的特许类别,并就项目运营、行政监管以及相关公共政策标准作出系统性规定。

主要制度要点包括:

一、新设海水淡化特许制度

法律新设“海水淡化特许”这一专门类别,其授予权限由智利政府国防部行使。在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上,适用《海事特许法》(Ley sobre Concesiones Marítimas,1960年第340号法令)的补充性规定。

二、海水淡化专项地役权

法律明确特许权人有权出资设立法定地役权,用于建设和运营海水淡化厂、淡化水或浓盐水输送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该等地役权可通过公证文书或司法裁定方式设立,涉及第三方不动产。

三、特许授予的强化条件

在特许授予及续期程序中,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要求。其中,水资源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Aguas,简称“DGA”)出具的技术报告具有约束力,将作为决定是否授予或续期特许的重要依据。

四、监管与处罚机制

法律赋予水资源总局对特许条件及相关技术指令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违规行为将被划分为轻微、严重和特别严重三类,最高可处以不超过1万个年度税收单位(智利税收单位,UTA,约940万美元)的罚款;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反复发生,还可能导致特许被宣告失效。

五、终止与失效制度

法律系统列举了特许终止事由,其中包括因未在交付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启动工程而构成的不作为失效。若因办理环境许可或其他必要审批导致延期,相关期限可予暂停,但最长不超过四年。

六、强制性环境评估要求

对于工业用途的海水淡化项目,或涉及大规模海水取用的项目,法律明确要求必须依法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七、国家海水淡化战略计划

法律规定制定《国家海水淡化战略计划》(Estrategia Nacional de Desalinización),该战略将对特许授予的优先顺序及具体条件产生指引性影响。

八、既有特许的过渡安排

在本法生效前已授予的海事特许,在有效期内原则上维持原有条件不变。但其后将适用于新的监管、处罚、终止及失效规则,并可依照新法律框架申请修改或续期。

九、生效时间

本法将在其于《国家公报》发布之日起18个月后正式生效。关于《国家海水淡化战略》的相关规定,则将在配套实施条例发布后开始适用。


作者:Óscar Aitken、Juan Pablo Stitchkin、Manuel José Barros、Julio Recordon,Pablo Fernánd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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