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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撤销制度即将正式适用


2022年5月9日,智利第19.039号《工业产权法》修订案正式生效。此次修法引入了多项重要变革,其中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是:商标注册人负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否则其商标注册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自2027年5月9日起,对于自2022年5月9日起获得注册或完成续展的商标,在其注册或续展满五年后,利害关系人将可以依据“未使用撤销”制度提出商标撤销申请。

此次修法在智利商标法律体系中引入了长期受到关注的未使用撤销制度。事实上,以商标实际使用作为维持注册效力的条件,已是国际商标保护体系中的普遍做法。

根据新制度,如注册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连续五年内,未在智利境内真实、有效地用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相关使用已连续中断五年,则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该商标注册。

主要内容

关于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撤销范围可以是全部或部分。未使用撤销既可以针对整个商标注册,也可以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类别。因此,如果商标仅在部分核准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则撤销范围可仅限于未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 使用证据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商标注册人应负责证明其商标已被真实、有效使用。根据第19.039号《工业产权法》,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证据形式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但截至目前,智利相关主管机关对于何种类型、数量和程度的证据足以满足证明标准,尚未形成明确实践标准。
  3. 经授权第三人的使用同样有效。由商标注册人本人进行的使用,以及经其同意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进行的使用,均可被认定为有效商标使用。
  4. 不会由主管机关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未使用撤销不会由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只有具备合法利益的第三方提出申请,并正式行使未使用撤销请求权时,相关程序才会启动。
  5. 合理未使用理由可作为抗辩依据。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商标权人可以证明存在未能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该等理由应当源于其无法控制的客观障碍,例如进口限制措施,或针对受保护商品或服务所设定的其他官方监管要求等。
  6. 可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提出反诉。在商标异议程序以及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主张因连续未使用而撤销相关商标注册。

不同注册时间商标的适用规则

对于自2022年5月9日起获得注册或完成续展的商标,未使用撤销申请可在商标注册核准日或续展日起满五年后提出。因此,对于该日期之后注册或续展的商标,相关撤销程序最早将自2027年5月9日开始适用。

对于2022年5月9日之前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使用撤销的五年期间并非自原注册日起计算,而是自2022年5月9日之后首次续展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作者: Francisco Carey,Fernando García,Catalina Aldu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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