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外商投资:持续繁荣的开放体系
智利外商投资仍保持准入无壁垒的核心制度特征,同时对信息报送与交易溯源的要求持续提升。当前投资生态兼具跨境项目执行效率更高、投资申报与透明度标准更严的双重特点。
本文分析系独立律所国际网络TerraLex 跨境指南内容,由合伙人迭戈・佩拉尔塔(Diego Peralta),及律师Vesna Camelio、Felipe Dalgalarando、Gonzalo Ramoz撰写。
本文基于TerraLex全球24国、4大区成员律所编制的《外商直接投资跨境指南》(Terralex Guide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梳理全球背景下智利监管框架的最新要点。
以下为本次刊发文章的中文译本,供参考。
外商直接投资在哪些层级受到监管(国家/超国家、州/联邦等)?监管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则有哪些?
在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家层面监管,主要有两项规则对该国的外商投资进行规范:(1)智利中央银行《外汇监管汇编》第二章(以下简称“《第二章》”)及其《操作细则II.7》(以下简称“《操作细则II.7》”);(2)《第20848号法》。
智利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依据其组织宪法法赋予的职权,制定《外汇监管汇编》,对与国际外汇交易相关事项进行监管。该汇编包含适用于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定义见央行组织宪法法)的外汇通用规则(适用于非银行机构及自然人),并对构成该国国际收支与资本账户的主要国际外汇交易设定若干限制,要求特定交易须向央行报备,且/或仅可通过正规外汇市场(商业银行及央行授权的其他机构,即部分证券经纪商与交易商)开展。
《第二章》提供一套便捷、且相对不受公权力干预的制度,允许单笔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币或智利比索汇入境内。低于该金额的交易不受监管。第二章规定的程序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无论其住所或居所。根据该机制,外商投资指为获取智利境内资产而将外币或智利比索汇入境内,或在境外处置资金。以境外股份或社员权置换智利境内资产,且该等境外股份或社员权价值超过上述门槛的,亦视为外商投资。
央行发布的《外汇监管汇编》近期完成更新,重点针对投资、存款、出资、贷款及境外持有的外币证券报送制度。新的报送渠道——央行外汇信息系统(Sistema de Información Cambiaria del Banco Central)已正式启用。
本次《外汇监管汇编》更新在实质上保留了与旧法一致的外商投资概念。监管义务结构亦基本保持不变,仅对向央行报送信息的方式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第20848号法律确立了智利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以下简称“《第20848 号法》”)。《第20848号法》同时规范1974年《第600号法令》有效期内订立的合同效力,以保障外国投资者根据该现行失效法律制度取得的全部权利与义务。2016年1月1日前根据《第600号法令》与智利共和国签订外商投资协议的外国投资者,保留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与义务。
此外,智利已签署多项促进与各国经济关系的双边及多边条约。
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的主管机关是哪个?可否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方式咨询确认特定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智利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的主管机关为中央银行,负责监督《第二章》的合规执行。此外,外国投资促进局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推动对该国的外商投资,并根据《第20848号法》核发外商投资证书等。
上述两机关均接受正式沟通。央行通常通过书面问询就交易是否须根据《第二章》申报提供官方指引;非正式咨询并非监管确认的常规做法,但外国投资促进局可向投资者提供一般性指导。
触发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情形有哪些?
请列明触发交易(内部重组、境内交易、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证券投资及任何豁免交易类别);“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含关联人士或法人);控制权、营业额或金额门槛;行业/领域限制。
首先,《第20848号法》对直接外商投资作出定义,指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有或控制的境外资本或资产以不低于500万美元的金额汇入智利,方式包括可自由兑换外币划转、实物资产出资、利润再投资、贷款资本化、可资本化技术转让,或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关联方贷款。
此外,《第20848号法》规定,以收购智利公司股权或参与其资本方式汇入智利、且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并取得该公司至少10%表决权股份或权利的投资,视为直接外商投资。
如前所述,根据《第二章》,境外贷款、智利居民/居所人士在境外发债所得资金、存款、投资及出资等汇入境内的外币及/或智利比索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须向央行报备。
另根据《操作细则II.7》,若在境外处置资金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且资金未汇入智利而完成境外贷款、投资、存款或出资的,相关交易须由当事人直接或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向央行报备。
《第20848号法》明确将外国投资者定义为在境外设立、非智利居住或住所、并按上述规定向智利汇入资本的自然人或法人。前述定义确定可享受并加入该投资制度的主体。符合该法规定客观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开展任何经济活动,不受投资领域、投资类型或投资者身份限制。
外国投资者仅需遵守智利法律及行业专项监管规定,该等规定对境内外投资者同等适用。
总体而言,智利法律未将经济活动保留给国家或本国自然人/法人,特定经济活动或基于国家安全理由存在例外:
- 边境区域:智利法律禁止取得邻国边境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占有或使用,该限制仅适用于对应国家国民(自然人与法人)。智利总统可基于国家利益以最高法令批准该等收购。
- 油气开采:根据智利最高法律《宪法》,智利境内所有液态或气态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专属开采权。该限制对本国及外国投资者同等适用。
- 水产养殖:仅智利籍或具有智利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根据智利法律设立的法人可取得养殖许可。
- 核能:核能生产仅可由智利核能委员会(CCHEN)开展或经其事先授权。该委员会可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相关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管控的实质审查标准是什么?
根据《第20848号法》,外商直接投资管控的实质标准为客观标准,基于两项条件:(1)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2)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并取得智利公司至少10%表决权股份或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第二章》及《操作细则II.7》,境外贷款、智利居民/居所人士在境外发债所得资金、存款、投资及出资汇入境内的外币及/或智利比索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须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办理并向央行报备。
此外,若在境外处置资金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且资金未汇入智利而完成境外贷款、投资、存款或出资的,相关交易须由当事人直接或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向央行报备。
除上述限制外,无定性审查或行业专属管控标准。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要求交割前申报还是交割后申报?请列明法定申报时限。
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不要求外商投资交割前申报。
根据《第20848号法》,申请外商投资证书为自愿行为,可随时办理,无强制时限。申请投资证书须填写表格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央行出具的载明外币划转日期、金额及投资用途的证明。
关于交割后申报,根据《第二章》及《操作细则II.7》,申报义务履行时限通常取决于投资、出资、存款或贷款所使用的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币或智利比索:(1)是否已汇入智利;或(2)相关交易是否在境外完成且资金未汇入智利。
第一种情形下,申报须由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办理,且最终责任人可直接或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另行申报。此外,根据《操作细则II.7》,若交易为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资金将汇入智利的境外贷款,须于外币或智利比索汇入智利前一工作日报备。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第二章》所规范、产生外币或智利比索流入境内的任何外币买卖或兑换交易,无论金额大小,相关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机构均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在央行处完成外币或智利比索的划转及/或结算。根据《第二章》、《操作细则II.2》,银行类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机构须于次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相关外币或智利比索划转及/或结算。非银行类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机构须于交易发生次月第5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0:00前按月报备。
若相关交易在境外完成且外币或智利比索未汇入智利,当事人须于交易发生次月前10个自然日内向央行报备;直接在境外偿还债务的,须不迟于付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根据《第20848号法》,申请证书无强制时限,如前所述,证书申请为自愿行为。
是否需要缴纳申报费用?
无申报费用。
申报须包含哪些信息?
《第二章》及《操作细则II.7》规定以下类别的负债报送要求,所有信息均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送:
1. 境外负债申报
- 外债:指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境外债务。资金入境的,须于资金入境前一工作日报送;资金留存境外的,须于交易次月前10个自然日内报送。申报信息包括债项详情(类型、金额、币种、用途)、债务人信息、拨付条款、还款计划、境外债权人身份、利率等。
- 境外直接偿债:指使用智利境外资金偿还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境外债务。须于付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包括纳税人号(RUT)、债务登记号、付款类型(境外付款、资本化、债务豁免或更新)、佣金类型与金额(如有)、到期日与实际付款日、币种、本金利息及佣金支付金额等。
- 季度末未清偿外债余额:指3月、6月、9月、12月末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未清偿外债总余额。须于季度结束后10个银行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包括债务人RUT、报告期、工具类型(贷款、债券、本票、授信、融资租赁、应付关联方款项等)、币种及期末余额。
2. 境外出资申报
- 非居民出资:智利居民/住所公司须报送外国投资者单笔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出资或撤资,前提是该投资者持有申报公司10% 或以上表决权,或因该笔出资达到该比例。出资不低于1万美元且资金入境的,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机构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
以境外资金完成出资或撤资且金额不低于1万美元的,公司须于相关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信息包括收款公司RUT、交易年月、交易类型(境外收款、以股份出资、通过正规外汇市场、汇出或境外分红)、基于控制或影响程度的出资类型、币种、出资方国家及金额。
- 季度出资余额:外国投资者持有10%或以上表决权、且报告期内任何时点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智利居民公司,无论当期是否发生交易,均须于每年3月、6月、9月结束后45个自然日内、12月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按季向央行报送资产及变动信息。
- 权属变更:公司因外国投资者之间全部或部分转让境外出资、或交易接收方变更导致境外出资发生变动的,须于变更次月前10个自然日内向央行报送相关交易信息。
- 原《第600号法令》项下投资转轨:根据原《第600 号法令》汇入境内的外商投资,持有人须于证明终止的公证书签署次月前10日内报备:(1)其有意根据《第二章》第四节B项(ii)目在境内保留该笔投资;及(2)其明确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汇出该特殊制度项下资本及对应利润的权利。
根据《第20848号法》,外国投资者可自愿申请上述证书,须填写《外国投资者证书申请表》并提交外国投资促进局,同时附上要求文件,具体如下:
自然人
- 护照复印件
- 外国投资促进局授权委托书
- 境外住所或税务居民证明(西班牙语或英语,须办妥公证、加注或认证)
- 央行出具的载明外币划转日期、金额及投资用途的证明
- 投资接收公司设立或增资公证书,及证明投资完成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其他文件
- 投资接收公司商业登记处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 外国投资促进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人
- 外国投资者公司章程(西班牙语或英语,须办妥公证、加注或认证)
- 外国投资者存续证明(西班牙语或英语,须办妥公证、加注或认证)
- 外国投资促进局授权委托书(西班牙语或英语,须办妥公证、加注或认证)
- 央行出具的载明外币划转日期、金额及投资用途的证明
- 投资接收公司设立或增资公证书,及证明投资完成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其他文件
- 投资接收公司商业登记处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 外国投资促进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谁负责向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主管机关提交通知?
总体而言,根据第二章,申报责任主体取决于投资、出资、存款或贷款所使用的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币或智利比索:(1)是否已汇入智利;或(2)相关交易是否在境外完成且资金未汇入智利。
任何为开展上述交易汇入智利的资金,均须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成员机构入境。
资金汇入智利的,交易由办理资金划转的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向央行报备,尽管最终责任人为智利居民/住所自然人或公司。为明确起见,该等情形下,除智利居民/住所自然人或公司的报送义务外,相关正规外汇市场主体机构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交易。
相关交易在境外完成且外币或智利比索未汇入智利的,因无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参与,唯一申报责任人为智利居民/住所自然人或公司,即:(1)在境外发生债务;(2)收到资金未入境的出资;或(3)使用境外存款在境外清偿债务者。
与境外主体发生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债务的自然人及公司,须按《外汇监管汇编操作细则II.7》信息系统7.1第二节规定方式向央行报备。
交易资金入境的,须于资金流入前一工作日报送所需信息。交易资金留存境外的,公司须于交易完成次月前10个自然日内报送。
此外,根据《外汇监管汇编》,智利居民/住所公司收到境外出资或投资的,须按《操作细则II.7》信息系统7.4第一节规定方式,于相关交易发生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报备。最后,使用智利境外资金偿还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境外债务的,须不迟于付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申报信息须符合《操作细则II.7》信息系统7.2规定。
《外汇监管汇编》项下报送义务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履行。负有报送义务的自然人及法人须按《外汇监管汇编操作细则2.1附件1.1》规定的表格书面申请开通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权限。原《外汇监管汇编》系统已注册用户,若保留同一管理员账户,无需重新申请权限。
根据《第20848号法》,外国投资者可自愿申请上述证书,须填写《外国投资者证书申请表》并提交外国投资促进局,同时附上要求文件(即章程、授权委托书、央行出具的投资完成证明及上述其他信息)。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有何后果?
根据《第二章》及《央行组织宪性法》,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可能导致央行处以最高可达相关外汇交易金额两倍的行政罚款。
《第20848号法》未规定罚款。
申报方是否须在获批前暂停交易?违反该义务有何后果?
否。申报方无须在获批前暂停交易,因为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不含事先核准程序。无交割前审查或核准要求,故无等待交割义务。
因此,不存在违反暂停义务的处罚,因为智利法律未规定该义务。《第二章》项下报送义务及《第20848号法》项下自愿申报均为交割后义务。
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的主管机关可在多大范围内审查未达到强制申报要求的交易?
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的主管机关——央行,无权自由裁量审查未达到《第二章》项下强制报送门槛的交易。其职权仅限于监督监管范围内交易的报送义务履行情况。
同样,根据《第20848号法》,申请投资证书为自愿行为,主管机关无权审查或质疑未达到申报要求的交易。
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管控的主管机关可作出何种决定?
智利负责执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的主管机关——央行,不作出核准或批准决定,因为该制度不含事先核准程序。其职权仅限于:
- 受理《外汇监管汇编》第二章项下申报
- 对不合规行为作出行政决议,包括对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处以罚款
- 为统计目的调取信息
根据《第20848号法》,唯一可作出的正式决定为核发投资证书,该证书为自愿申请,用作外国投资者身份及享受法律项下保障的证明。
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为开放制度,无实质审查机制,故无阻断、附条件或禁止交易的决定。
是否允许附条件核准?可附加何种条件或承诺?未遵守该等条件或承诺有何后果?
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不允许附条件核准。《第20848号法》及《外汇监管汇编》第二章均未规定可对外商投资附加条件或承诺的机制。
该制度为开放体系,主管机关无实质审查或批准权。因此:
- 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承诺
- 无未遵守条件的后果,因为智利法律未规定该等条件
对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享有复议权?
无复议权,因为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不含实质审查或核准决定。央行仅受理《第二章》项下申报,并可对不合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该等罚款可通过智利法律规定的常规行政及司法审查程序质疑,但无针对外商直接投资核准的专门复议程序,因为该等核准不存在。
根据《第20848号法》,唯一正式行为为应申请核发投资证书,无复议机制,因为证书为自愿申请,且不因实质标准被驳回。
外商直接投资流程步骤与时限?
智利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无事先核准程序,主要为交割后报送制度。步骤与时限取决于适用框架:
根据《外汇监管汇编》第十四章:
- 外币或智利比索汇入智利时,须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划转资金
- 向央行报备交易(一般规定):
- 资金汇入智利的,正规外汇市场主体须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并于次工作日上午10:00前提交央行
- 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境外贷款,须于资金入境前一工作日通过央行外汇信息系统报备
- 交易在境外完成且资金未汇入智利的,须于次月前 10 个自然日内申报
根据《第20848号法》:
- 申请投资证书为自愿行为,可随时办理。投资者须提交 “外国投资者证书申请表” 至外国投资促进局,并附上要求文件(如章程、授权委托书、央行出具的投资完成证明等)
- 该申报无强制时限
外商直接投资流程的保密程度?
根据《第二章》及《第20848号法》,流程保密,外国投资促进局不予公开决定。
此外,根据《外汇监管汇编》第一章,所收集信息仅用于履行《央行组织宪性法》赋予的职责,包括提供统计或一般信息用途的非个性化汇总数据,以帮助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合理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决策。
但央行及外国投资促进局均可基于收集、记录及系统化外商投资信息与统计的职责发布交易汇总信息。两机构均有权向公私机构及外国投资者调取履职所需相关信息。
是否存在其他须注意的投资管控或类似制度?
(例如为编制国际收支向主管机关申报、管控涉及境外子公司的交易、管控境外投资等)
是。除《第20848号法》及《外汇监管汇编》第二章项下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外,主要存在与外汇及国际收支监测相关的其他管控及报送义务:
- 国际收支申报:央行为统计目的收集并系统化外商投资及国际交易信息,相关主体可能被要求提供数据以履行该等义务
- 境外投资及境外子公司:智利居民开展的境外存款、投资、贷款及向境外实体提供贷款等交易,根据第二章其他操作细则(如《操作细则II.6》)适用更详细的报送要求
- 正规外汇市场要求:特定交易须通过正规外汇市场主体办理,确保透明并遵守外汇规则
- 行业专项限制:虽不属于一般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但油气开采、邻国国民在边境地区收购不动产等存在宪法层面禁止性规定,详见上述第三部分
佳理声明:本指南为法律一般原则摘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不应作为相关法律适用或事项决策的依据。
本内容于2026年4月7日发布于TerraLex官方网站。原文链接(英文):https://www.terralex.org/insights-cross-border-guides/terralex-guide-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new/chile-foreign-direct-investmen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