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根据《第21521号法》(《金融科技法》,Ley Fintech),智利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简称CMF)发布了《第502号通则》(Norma de Carácter General N°502),以规范《金融科技法》下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注册、许可和义务。
新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处
新规则制定了关于在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处(Registro de Prestadores de Servicios Financieros)注册的规则,这是提供受《金融科技法》监管的服务所必需的,其中包括:
1. 为提供《金融科技法》所规范的服务,注册申请必须满足的要求一般涉及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公司背景、未被吊销许可或破产程序等。
2. 上述要求的某些例外情况,有:
(1) 为少于10万名特定人员提供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无需注册成立法人;
(2) 具有专属目的和经许可申请以提供相应服务的,可豁免遵守某些要求:(a)仅提供投资咨询、信贷咨询、另类交易系统和众筹平台服务;以及(b)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的服务提供商。
(3) 符合前一项要求的外国实体,可免于在智利设立住所。
3. 适用于注销注册的规则。
二、提供服务的许可
申请成为受《金融科技法》监管的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已明确,这些要求可与上述第1项所述的注册申请一并提交,并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类型。
对于仅提供投资咨询、信贷咨询、另类交易系统和众筹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如果其服务对象是合格投资者,则无需获得该许可。
三、信息报告义务
新规则规定了实施政策、应对机制和控制的义务,以遵守向客户和公众披露和提供信息的一系列义务。
这些信息因受《金融科技法》监管的服务而异,均须遵守《第502号通则》中规定的标准。
四、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新规则包括了对董事会或同等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也包括了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的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运营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有关的内部政策和应对机制所应具备的特点和要求。
五、资本和担保
新规则对提供金融工具中介和金融工具托管服务的实体规定了最低资本和担保要求,对提供订单路由服务的实体规定了提供担保的要求。
根据比例原则,CMF制定了不同的实体分类标准,根据业务量(即活跃客户数量、平均交易量、托管资产和过去12个月的收入)将实体分为三类,并保留了CMF以前报告的标准。在分属不同分类以及机构类型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服务,会影响资产和担保方面的监管要求程度。
六、运营能力
新规则规定提供替代交易系统、订单路由、中介和金融工具托管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运营能力,以支持通过其系统或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或交易的处理。
为了证明这种营业能力,申请人在申请服务许可时,应提交一份声明,表明他们符合该条例的要求,并提供他们在每单位时间内每类服务预计可执行的操作数量等。
七、固有活动
新规则明确了哪些活动将被视为金融服务提供者业务范围内的固有活动,因此可以作为补充活动开展,无需CMF许可。
《第502号通则》将于2024年2月3日生效。从该日起至2025年2月3日,金融服务提供商必须在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处注册,并获得CMF的许可,才能在智利开展业务。否则,金融服务提供商不得继续提供服务,只能进行旨在结束其业务的活动。这不适用于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商,他们必须在规则生效当年的2月3日之前提交注册和许可的申请。
作者:迭戈·佩洛尔塔(Diego Peralta)、弗朗西斯科·古兹曼(Francisco Guzmán)、费尔南多·诺列加(Fernando Noriega)、亚历杭德拉·答罗之(Alejandra Daroch),Tomás Águ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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