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补偿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绿色税制正式启动


智利环境部2023年1月25日《第4号法令》(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2023年9月29日,补偿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绿色税制”[1](以下简称“税制”)正式启动。

新税制,一方面促进减排或吸收项目(“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允许纳税单位对须缴纳绿色税的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补偿抵消,以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在这方面,项目应要求环境部颁发减排证书,这些证书随后可出售或转让给其他纳税单位,使他们能够向环境监管局(“环监局”)申请排放补偿。

但是,项目必须事先获得该部的批准或认可,才能应用新税制。此外,一旦项目开始实施,其减排量必须由环监局授权的外部审计单位通过报告的形式进行核实。

在实施的第一阶段中,预计该税制的运行将与先前通过该部认可的国际计划验证的同源项目相关的证书一起进行。

1、符合补偿条件的排放量和减排量

所有征收绿色税的排放物都有资格通过该税制获得补偿,即: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碳(CO2)。

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减排量才能获得补偿:

  • 符合《条例》要求的某些属性,这些属性必须得到项目外部审计单位的认可:(1)额外性;(2)可测量性;(3)持久性;(4)可验证性。
  • 减排量应来自在本国境内执行的项目。
  • 寻求补偿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必须与项目减少的污染物相同。

2、排放补偿申请

申请使用排放补偿机制的纳税人应遵守以下规则:

  • 必须通过环监局管理的数字平台提出申请。
  • 申请截止日期为纳税单位申报排放量产生年份的次年 2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纳税单位只能使用在被征税排放之前 3 年内产生的减排量的减排证书。
  • 环监局应审查补偿申请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然后,这些信息必须提交给国内税务局(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以便计算适用于纳税单位的绿色税收。

该《条例》允许抵消全部或部分应税排放量。

3、 排放补偿公共登记处

该《条例》拟设立一个公共登记处,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批准项目的具体信息,项目持有人、项目状态和类型以及有效期。
  • 为补偿目的而批准、核实、认证或取消的每种污染物的减排量,以及经授权的外部审计单位或负责核实这些减排量的实体的具体信息。
  • 授权核查排减量的所有外部审计单位的具体信息。

[1] 2014年9月29日颁布的《第20780号法》第8条对“绿色税制”做出了规定,2020年2月24日颁布的《第21210号法》对其进行了修订。后者规定,如果企业的排放源每年单独或整体产生的颗粒物(PM)达到或超过100吨,或每年产生的二氧化碳(CO2)达到或超过25万吨,则要对这些排放源排放的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碳(CO2)征收年税。


作者:马努埃·何塞·巴罗斯(Manuel José Barros)、胡里奥·理戈尔东(Julio Recordon)、Pablo Fernánd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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