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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国会批准了经济犯罪和破坏环境行为系统化并扩大法人刑事责任的法案


2023年5月15日,智利国会批准了《经济犯罪和破坏环境行为体系化法案》(Proyecto de Ley que Sistematiza los Delitos Económicos y Atentados contra el Medio Ambiente,以下简称“法案”)。由此,该法案被提交给总统,待将其颁布为正式法律。

该法案的一些创新内容有:

  1. 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体系化,分四大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Delitos Económicos)相对应;
  2. 设立了新的罪行(如《刑法典》中增加了“环境破坏行为”(Atentados contra el medio ambiente)一章 ,还设立了劳动剥削的概念等);
  3. 在《第19.913号法》第27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罪行;
  4. 制定了新的惩罚和制裁措施,并加强了现有的惩罚和制裁措施强度,以确保犯有“经济犯罪”的人有效得到惩罚;以及
  5. 法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明显增加,以及修改了有关刑事责任归属的某些标准和犯罪预防机制(Modelos de Prevención de Delitos,简称 “MPD”)应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经济犯罪的体系化

法案将与商事活动有关的犯罪归入经济犯罪的名目下,使得一系列专门针对这些犯罪的规则和惩罚措施得以适用。同样,该法案限制对这类犯罪适用缓刑措施,从而确保那些经济犯罪正犯通过有效的监禁刑罚服刑。

该法案将罪行分为四类,可概述如下:

第一类: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被视为经济犯罪的不法行为。

例如:串通罪;证券不法交易罪;向金融市场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罪;私人之间的腐败罪;不兼容谈判罪;滥用董事会多数地位罪;伪造资产负债表罪。

第二类: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经济犯罪的罪行:(1)在公司担任职务、履行职能或拥有职位时所犯下的罪行;或(2)为了公司的经济或其他利益而犯下的罪行。

例如:欺诈罪;威胁罪;税务和海关欺诈和犯罪;计算机犯罪;杀人和伤害罪;伪造公共文书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罪。

第三类:那些由公职人员犯下的特殊罪行,公司内部有人参与其中(主犯或从犯)或当他们给公司带来了一些任何类型的利益时。

例如:贿赂罪;税务欺诈罪;秘密泄露罪;不当得利罪。

第四类:一般来说,所有接收、洗钱和洗黑钱的罪行。也就是说,所有那些属于由其他类别的经济犯罪衍生出来的犯罪行为,或在行使公司的职位或职能时,或为了公司任何性质的利益而实施的收受资金或洗钱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该法案只涉及了在中型、大型公司活动过程中犯下的罪行,不包括微型和小型公司。

二、新罪行的设立

该法案将一系列新的罪行纳入法律当中,在《刑法典》中加入了名为“环境破坏行为”的新一章。新增了6种新的环境犯罪,轻微犯罪行为可处以61天到5年的监禁,对产生实际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处以10年以下的监禁。此外,还规定了从120个月税单位(约9500美元)到12万个月税单位(约953万美元)的强制性罚款。

在这些新的环境犯罪里,还对一些特定不法行为(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影响保护某些生态系统的犯罪(如在临时缺水地区里取水)可予以刑罚。在不影响上述内容的情况下,还新设立了惩罚对环境造成一般性侵害的刑事犯罪类型,如环境污染罪,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过失或疏忽污染罪,这些在智利的法律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基于洗钱罪的其他罪行

该法案还对洗钱领域进行了调整,它扩大了这种犯罪的基本罪行目录。因此,它包括了前文第二小题提到的环境罪行,以及《狩猎法》(Ley de Caza)、《森林法》(Ley de Bosques),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规定的罪行。

四、新的刑罚和制裁,监禁刑罚的强化

新的刑罚和制裁方式

法案撇开了“固定罚款”(“multas absolutas”)的制度,而采用了“按日罚款”的制度,即将被定罪者的日均税后收入乘以刑期天数。

该法案的另一项创新是没收非法所得。所有因经济犯罪而被定罪的人都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的惩罚。然而,即使在没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如对继承的非法所得,也可以适用这一制裁措施。

量刑制度

对那些犯有经济犯罪的人建立了一个新的减轻和加重情节的标准,共两个:

  1. 罪责:根据犯人在单位中的地位(级别越高,处罚越重;级别越低,处罚越轻)和该地位的权利范围(干预能力越大,处罚越重,干预能力越小,处罚越轻);
  2. 危害程度:产生的危害或损害程度以及为减轻危害所做的弥补行为程度均可影响量刑。

监禁刑罚的加强

该法案限制了可选择的缓刑(自由服刑),以此鼓励有效执行监禁类刑罚。这样一来,对于“重大”刑罚取消了缓刑的可能,同时提高了其他形式的缓刑要求(如对经济犯罪不可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减刑情节)。

五、法人的刑事责任

该法案对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第20.393号法》(以下简称 “《法人刑事责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 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目录被大大扩展。实际上,该法案使公司,无论其规模如何,即使这些罪行不符合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对上述四大类罪行所包括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法人将对200多种新的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 《法人刑事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该法案,私法下的法人、依法设立的国有公司、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大学、政党以及公法下的宗教法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 追究法人责任的条件变得更加灵活。在这个意义上,将不再要求犯罪是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只要是由公司内部人员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在有无代表公司权限的情况下实施即可。
  4. 规定了新的惩罚措施。如前文第三小题所述,纳入了按日罚款和没收不法所得的制度。
  5. 纳入了“监督员”的概念。当法院确定缺乏或未充分执行债务管理计划时,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或作为一种惩罚,可将法人置于监督员的管辖之下。监管人可以发布强制性指令,并对犯罪预防机制的运作施加条件,若不遵守这些条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被替换或可任命一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6. 额外的要求被明确添加到犯罪预防机制中。为了使预防犯罪机制能够作为责任豁免机制而实施,法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1)拥有安全的投诉渠道;(2)对雇员进行培训;以及(3)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定期评估。

作者:吉列莫·阿坤尼亚(Guillermo Acuña)、罗德里戈·阿尔多内(Rodrigo Aldoney)、Pablo Albertz、Eduardo Alcaí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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